個人 – 符合以下說明的個人,在考慮以下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時,擁有的投資組合(包括銀行存款及證券)在有關日期,不少於800 萬港元(或等同值)︰
•該個人本人的帳戶內的投資組合
•該個人聯同其有聯系者於某聯權共有帳戶內的投資組合
•該個人在聯同一名或多於一名其有聯系者以外的人士於某聯權共有帳戶內的投資組合中所占部分
•在有關日期的主要業務是持有投資項目並在有關日期由該個人全資擁有的法團的投資組合